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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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肇庆邦和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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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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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威泰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王金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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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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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劲铝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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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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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恒鑫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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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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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唐灵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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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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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雅丽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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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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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雅丽特建材有限公司、王其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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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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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与肇庆邦和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唐灵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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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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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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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5民初97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邦和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唐灵国 廖文军 王海丰 杨明德 陈会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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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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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民终6931号(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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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69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唐灵国 王海丰 杨明德 陈会轩 肇庆邦和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廖文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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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6931号杨明德、肇庆邦和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灵国、王海丰、杨明德、陈会轩,原审被告肇庆邦和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廖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6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97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97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上诉人唐灵国在其未出资165000元本息范围内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97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上诉人杨明德在其未出资19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97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上诉人王海丰在其未出资165000元本息范围内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97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被上诉人陈会轩在其未出资65000元本息范围内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97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驳回上诉人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66.49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共12686.49元,由原审被告肇庆邦和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由原审被告廖文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唐灵国、杨明德、王海丰、陈会轩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0.93元,由被上诉人唐灵国、杨明德、王海丰、陈会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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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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