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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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7071号民事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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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707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永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汉唐稳赢三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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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7071号深圳永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汉唐稳赢三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师志峰与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学春、第三人深圳永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汉唐稳赢三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7071号,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内容如下:一、依法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师志峰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师志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马纯华联系电话:0755-86532601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前海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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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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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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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707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师志峰 当事人- 深圳永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林学春深圳前海汉唐稳赢三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汉唐稳赢三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林学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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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前 海 合 作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91民初7071号 深圳永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汉唐稳赢三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师志峰与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学春、第三人深圳永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汉唐稳赢三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7071号,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内容如下: 一、依法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师志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师志峰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马纯华 联系电话:0755-86532601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前海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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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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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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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707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师志峰 当事人- 深圳永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林学春深圳前海汉唐稳赢三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汉唐稳赢三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林学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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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91民初7071号 深圳永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汉唐稳赢三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师志峰与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学春、第三人深圳永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汉唐稳赢三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师志峰支付投资款本金2182万元及收益(收益以218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13%的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林学春对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师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学春负担。原告师志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50900元。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学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09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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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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