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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斯巴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大工业区兰竹东路8号同力兴工业厂区1号厂房1-3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5
    • 法院公告 9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19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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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22执181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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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6-28
    2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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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22执1824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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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6-25
    3

    深圳同力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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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04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同力兴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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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4-02
    4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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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执保211号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申请人-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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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5-14
    5

    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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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民终23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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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5 2021-03-10
    6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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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民终24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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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1-03-01
    7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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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72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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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1-08 2021-04-01
    8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郑州比克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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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豫0122民初93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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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3-10
    9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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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豫0122民初93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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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3-01
    10

    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环绿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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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6执22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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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20-11-18 2020-12-07

    法院公告9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鄂0106民催12号 -

    原告-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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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G57 2020-06-02
    2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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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G35 2020-04-14
    3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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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丹阳市人民法院 G12 2020-03-27
    4 (2019)苏0214民催5号 -

    原告-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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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G51 2020-03-06
    5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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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丹阳市人民法院 六版 2019-12-24
    6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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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二版 2019-11-29
    7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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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二版 2019-11-29
    8 (2019)湘0121民初50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中邦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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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县人民法院 G36 2019-07-09
    9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铭川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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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G17 2018-06-1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10民初217号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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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10民初2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高逸新能源轿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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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10民初217号王婷: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婷、抚州市东乡区高逸新能源轿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10民初217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答辩期为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9日09时30分在第十三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诉讼服务中心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邓祺祺电话:0755-2325915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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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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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10民初2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王婷 抚州市东乡区高逸新能源轿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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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10民初217号 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婷、抚州市东乡区高逸新能源轿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10民初217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答辩期为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9日09时30分在第十三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诉讼服务中心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邓祺祺 电话:0755-23259156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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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3

    (2019)粤0310民初508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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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50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元正能源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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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5081号深圳市元正能源系统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元正能源系统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深圳市元正能源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063,967.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63,967.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74.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元正能源系统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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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4
    4

    (2019)粤0310民初185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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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18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中科力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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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857号上海中科力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上海中科力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2,535,6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35,612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上浮5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64.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中科力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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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6
    5

    (2019)粤0310民初1857号上海中科力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开庭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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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185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中科力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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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857号上海中科力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是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九时三十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一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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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6
    6

    (2019)粤0606民催7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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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催73号 -

    当事人- 浙江海利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 珠海市汇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成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鑫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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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申请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1030005227590130;票面金额:30000.00元;出票人:广东成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收款人:珠海市汇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4月27日;付款日期:2017年10月27日;被背书人依次为:东莞市鑫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海利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粤0606民催7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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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7
    7

    (2019)粤0310民初1857号上海中科力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开庭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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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18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中科力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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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857号上海中科力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是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十时三十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一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并粘贴于坪山法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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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0
    8

    (2019)粤03执213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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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21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华耀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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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135号北京华耀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96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1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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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7
    9

    (2019)粤0310执86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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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执8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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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执860号宁波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3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执8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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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4
    10

    (2019)粤0310执74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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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执7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叮叮宜维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叮叮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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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执743号北京叮叮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叮叮宜维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4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执7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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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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