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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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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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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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清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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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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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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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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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丁清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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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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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原告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清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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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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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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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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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8G19中缝 | 2020-03-24 |
2 | (2019)闽民申3538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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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4 | 2020-01-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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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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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终370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上诉人- 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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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民终3707号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上诉人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民终3707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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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2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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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5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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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在法定期间对(2017)闽0582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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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
3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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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5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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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2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2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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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
4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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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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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同信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我院判令被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立即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判令被告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5万元;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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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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