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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微物流

    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888号1号楼1楼A10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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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206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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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2060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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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0604号王莹、王国平、郑雪闪:上诉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磊、王国平、王莹、郑雪闪、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20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上诉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上诉人上海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收益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上诉人上海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质押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上诉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644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预交),合计25644元;由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075元,由上海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王莹、郑雪闪、郑磊共同负担245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93元,由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4310.9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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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6
    2

    (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原告上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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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 郑雪闪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郑磊 王莹 王国平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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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王国平、王莹、郑雪闪: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郑磊、王国平、王莹、郑雪闪、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一微新能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一审民事判决,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服此次判决,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支付剩余未付租金3998454.33元及滞纳金(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按年利率24%计算,滞纳金为200728.61元,此后滞纳金应以3998454.33元为基数,按照年24%的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名义货价1元;2、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第三项;3、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上诉人有权就被上诉人上海一微新能源公司持有的被上诉人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收益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维持原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5、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至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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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2
    3

    (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原告上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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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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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王国平、王莹、郑雪闪: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郑磊、王国平、王莹、郑雪闪、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一微新能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一审民事判决,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服此次判决,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支付剩余未付租金3998454.33元及滞纳金(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按年利率24%计算,滞纳金为200728.61元,此后滞纳金应以3998454.33元为基数,按照年24%的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名义货价1元;2、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第三项;3、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上诉人有权就被上诉人上海一微新能源公司持有的被上诉人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收益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维持原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5、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至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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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2
    4

    (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被告上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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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 郑雪闪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郑磊 王莹 王国平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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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王国平、王莹、郑雪闪: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郑磊、王国平、王莹、郑雪闪、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一审民事判决,被告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不服此次判决,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第二判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至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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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5

    (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被告上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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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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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王国平、王莹、郑雪闪: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郑磊、王国平、王莹、郑雪闪、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一审民事判决,被告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不服此次判决,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第二判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至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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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6

    (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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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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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王国平、王莹、郑雪闪: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郑磊、王国平、王莹、郑雪闪、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剩余未付租金3998454.33元及滞纳金(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的滞纳金为120437.17元。此后滞纳金应以3998454.3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名义货价1元;二、被告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1500元;三、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17.5万元财务顾问费应依照滞纳金、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律师费抵扣顺序按照上述本院认定金额予以抵扣;四、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王莹、郑雪闪、郑磊对被告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王莹、郑雪闪、郑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644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25644元;由原告负担1075元,由被告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王莹、郑雪闪、郑磊共同负担245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日载明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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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7

    (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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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 郑雪闪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郑磊 王莹 王国平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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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王国平、王莹、郑雪闪: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郑磊、王国平、王莹、郑雪闪、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1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剩余未付租金3998454.33元及滞纳金(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的滞纳金为120437.17元。此后滞纳金应以3998454.3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名义货价1元;二、被告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1500元;三、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17.5万元财务顾问费应依照滞纳金、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律师费抵扣顺序按照上述本院认定金额予以抵扣;四、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王莹、郑雪闪、郑磊对被告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王莹、郑雪闪、郑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644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25644元;由原告负担1075元,由被告上海一微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王莹、郑雪闪、郑磊共同负担245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日载明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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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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