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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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勤亿五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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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执72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勤亿五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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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02 |
2 |
佛山市幸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盈安企业事务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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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初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幸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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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25 |
3 |
(2021)粤1972执1190号东莞市钜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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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190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钜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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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01 |
4 |
(2021)粤1972执1189号东莞市钜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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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18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钜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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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01 |
5 |
东莞市欧德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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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欧德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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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5-13 |
6 |
深圳市纳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蔡鸿场、蔡建华、蔡健康、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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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63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深圳市纳明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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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17 |
7 |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维斯清洗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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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3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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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24 |
8 |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维斯清洗材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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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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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24 |
9 |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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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40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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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11 |
10 |
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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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保634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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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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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沪0101民初2304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蔡健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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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97 | 2020-04-14 |
2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蔡健康 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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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83 | 2019-12-10 |
3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蔡健康 蔡鸿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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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9-11-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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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执15571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2 | 详情 |
2 | (2020)粤0303执1404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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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执1189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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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18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钜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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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189号被执行人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钜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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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2 |
(2021)粤1972执1190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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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190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钜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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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190号被执行人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钜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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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3 |
(2021)粤1972执1189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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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18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钜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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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189号被执行人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钜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对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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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4 |
(2021)粤1972执1190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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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190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钜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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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190号被执行人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钜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对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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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5 |
(2021)粤1972民初346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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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欧德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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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46号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欧德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8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817.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4月1日9时15分在本院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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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6 |
(2019)粤1972民初15234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蔡世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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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23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蔡建华 蔡世盛 蔡健康 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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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234号之一蔡世盛: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建华、蔡世盛(公民身份号码为35058119890309XXXX)、蔡健康、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蔡世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蔡世盛送达本院(2019)粤1972民初15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2121100元人民币;二、在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判项中确认的债务的情况下,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案涉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0769东莞0020180523001)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蔡建华、蔡世盛、蔡健康对上述第一判项中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169元人民币、保全费5000元人民币,合计35169元人民币(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632元人民币,被告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建华、蔡世盛、蔡健康负担25537元人民币。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蔡建华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健康、蔡世盛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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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7 |
(2020)粤1972执9312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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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93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鹏润压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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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9312号被执行人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鹏润压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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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8 |
(2020)粤1972执9312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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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93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鹏润压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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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9312号被执行人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鹏润压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对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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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9 |
(2020)粤1972执7095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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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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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95号被执行人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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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10 |
(2020)粤1972执7526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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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5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 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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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526号被执行人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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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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