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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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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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行申3214号 | 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
再审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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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12-24 |
2 |
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与寿震辉、何黄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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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9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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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4-27 |
3 |
嵊州市东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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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7495号之二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嵊州市东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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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01-03 |
4 |
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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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行终34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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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8-31 | 2018-12-10 |
5 |
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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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行初字第2320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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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7-07-13 00:00:00 | 2018-02-02 |
6 |
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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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京知行初字第02320号 | 无 |
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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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7-07-13 | 2017-12-27 |
7 |
平芬芳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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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890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平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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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4-27 | 2017-09-18 |
8 |
瑞安市东海燃料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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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催字第00008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申请人-出票行苏州银行浒墅关开发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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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15-11-09 | 2016-09-06 |
9 |
上海元展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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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2061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元展包装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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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15-01-05 00:00:00 | 2018-07-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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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02民初8342号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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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83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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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8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交付精对苯二甲酸(PTA)1100吨(如无法交付,则退还原告已付货款6940758元),并支付违约金1388151.6元;二、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结余货款8533880.0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最高以1706776元为限);三、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开具31884471.92元的精对苯二甲酸(PTA)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四、驳回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217元,由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负担8762元,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94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3217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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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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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8342号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与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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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83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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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8342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财保裁定书、财保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精对苯二甲酸1100吨(货值6940758元),并支付违约金1388151.6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结算余款8533880.08元,并支付违约金1706776.01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38825229.9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袍江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傅莹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芳琴、杨岳明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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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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