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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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西吉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艾普利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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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吉昆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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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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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江西吉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艾普利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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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2民初16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吉昆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艾普利塑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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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艾普利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吉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艾普利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12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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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 2 |
原告江西吉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艾普利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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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2民初16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吉昆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艾普利塑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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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艾普利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吉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艾普利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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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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