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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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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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206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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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9-28 |
2 |
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德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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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206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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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9-29 |
3 |
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剑辉、庄海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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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281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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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0-06-19 |
4 |
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金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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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206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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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9-29 |
5 |
厦门垒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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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3196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厦门垒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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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9-12-07 | 2020-05-27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赖成格、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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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4民初28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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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1-23 | 2019-12-04 |
7 |
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季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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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2民初691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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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9-03-27 | 2020-05-27 |
8 |
厦门垒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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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2民初447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垒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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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19-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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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友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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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2民初691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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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8-12-19 | 2020-11-23 |
10 |
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友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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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36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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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8-06-15 00:00:00 | 2018-1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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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周贤琼、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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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30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周贤琼 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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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贤琼、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周贤琼、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周贤琼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2833.2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被告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周贤琼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03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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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周贤琼、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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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贤琼 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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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贤琼、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解除案涉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周贤琼偿还其向原告借款的本金人民币232833.2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原告对被告周贤琼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公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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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3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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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2民初691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友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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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友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2民初6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友援签订的编号为201411280068《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于本判决生效当日解除;二、被告王友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债务26868.4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每次代为偿还之日起按相应的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被告王友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19022.6元;四、被告王友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及办理注销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五、驳回原告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1元,由被告王友援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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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4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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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友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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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友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8日就被告购买原告“中骏·四季花城”项目9幢303房屋事宜,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11280068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595113元。双方对购房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首期款185113元,余款41万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申请按揭贷款,原告作为被告保证人,保证方式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拖欠按揭贷款本息,建行晋江分行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强制从原告银行账户划拨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41128006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项26868.43元及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垫付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8年5月22日为473.66元,具体详见附件:垫付金额及利息计算明细表)。上述垫付款项及利息暂合计为27342.09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9022.6元;4.被告配合至晋江市住建局办理本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手续,至晋江不动产中心办理涉案房产预告登记注销手续,至晋江税务局办理涉案房产已开发票的注销手续,并由被告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若被告不配合办理,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已付房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扣除垫付款项26868.43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5月22日为473.66元,最终以实际清偿之日所确定的利息金额为准)、违约金119022.6元、律师费以及被告尚欠按揭银行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5月22日为353554.11元,最终以实际清偿之日所确定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为准)(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给按揭银行)等费用后,剩余购房款(暂计至2018年5月22日为95194.2元,最终以实际清偿之日所确定剩余购房款金额为准)无息途欢被告;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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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5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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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季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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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季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5年12月5日就被告购买原告“中骏·四季花城”项目3幢2402房屋事宜,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512050006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554546元。双方对购房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首期款154546元,余款40万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申请按揭贷款,原告作为被告保证人,保证方式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拖欠按揭贷款本息,建行晋江分行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强制从原告银行账户划拨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51205000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项9136.77元及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垫付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8年4月12日为133.07元,具体详见附件:垫付金额及利息计算明细表)。上述垫付款项及利息暂合计为9269.8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0909.2元;4.被告向原告返还“中骏·四季花城”项目3幢2402房屋;5.被告配合至晋江市住建局办理本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手续,至晋江不动产中心办理涉案房产预告登记注销手续,至晋江税务局办理涉案房产已开发票的注销手续,并由被告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若被告不配合办理,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已付房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扣除垫付款项9136.77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4月12日为133.07元,最终以实际清偿之日所确定的利息金额为准)、违约金110909.2元、律师费以及被告尚欠按揭银行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4月11日为385699.47元,最终以实际清偿之日所确定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为准)(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给按揭银行)等费用后,剩余购房款(暂计至2018年4月11日为48667.69元,最终以实际清偿之日所确定剩余购房款金额为准)无息途欢被告;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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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6 |
[执行通知书]苏金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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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执10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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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04执1025号苏金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5日内,你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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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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