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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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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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5民初204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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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1-20 |
2 |
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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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3530号之五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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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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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康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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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263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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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09-30 |
4 |
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朝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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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9193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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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1-02 |
5 |
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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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228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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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0-04-02 |
6 |
周伯精、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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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5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伯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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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6 | 2019-10-17 |
7 |
黄海珍与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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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79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海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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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1 | 2019-10-08 |
8 |
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朝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周伯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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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126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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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10-22 | 2019-10-17 |
9 |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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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68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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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31 | 2018-12-27 |
10 |
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途科技有限公司黄海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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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4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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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5-21 | 2019-10-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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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6执1353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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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35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郭银烨 深圳市优途科技有限公司 黄海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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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3530号深圳市优途科技有限公司、黄海珍、郭银烨: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443号、(2018)粤03民终179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35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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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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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584号二审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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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5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创朝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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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3584号深圳市创朝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周伯精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创朝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3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0元,由上诉人周伯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注:本公告已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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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3 |
(2018)粤06民终680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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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68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胡智恒 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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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6804号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智恒、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6804号民事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76元,由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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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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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033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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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0336号 | - |
原告- 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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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智恒、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胡智恒、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不服(2016)粤0606民初2033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因你现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上诉状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变更(2016)粤0606民初20336号第一项“自2015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为“自2016年11月23日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上诉费由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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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
5 |
(2016)粤0606民初2033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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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0336号 | - |
原告- 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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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智恒、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胡智恒、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6民初2033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29939元及利息(利息以18729939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胡智恒、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为176437.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437.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987.87元,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胡智恒、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49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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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
6 |
(2016)粤0606民初2033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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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03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胡智恒 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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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智恒、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胡智恒、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8729939元,逾期付款利息1727033.56元(自每笔货款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29日);滞纳金6470602元(自2014年10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此后滞纳金每天按万分之五计算至所欠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合计26927574.56元。二、被告胡智恒对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智恒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何序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阮锦丹、人民陪审员卢士渝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金莲担任记录,于2018年1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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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
7 |
(2017)粤06民辖终86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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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8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胡智恒 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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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860号胡智恒、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智恒、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民辖终86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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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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