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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众汇汽车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红旗路人民广场商住楼62幢5单元7层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8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8

    法律诉讼2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连强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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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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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燕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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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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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明长波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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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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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平友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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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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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建东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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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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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小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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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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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汝强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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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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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花建梅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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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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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木玉雪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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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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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清楠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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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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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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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102民初2769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杨绍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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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与杨志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02民初27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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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3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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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03民初335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黄敏雯 汤尤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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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尤锁、黄敏雯(2022)云0103民初335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垫款10672.0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01.62元(代偿金额的30%);以上款项合计13873.71元;三、判令原告在代偿款本息及违约金范围内对云D2N080号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起诉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承办法官:莫默;联系电话:0871-64884257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盘龙区人民法院速裁诉调组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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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3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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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03民初335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黄敏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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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尤锁、黄敏雯(2022)云0103民初335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垫款10672.0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01.62元(代偿金额的30%);以上款项合计13873.71元;三、判令原告在代偿款本息及违约金范围内对云D2N080号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起诉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承办法官:莫默;联系电话:0871-64884257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盘龙区人民法院速裁诉调组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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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2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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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03民初336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贺忠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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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忠武(2022)云0103民初336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垫款33928.7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85.74元(代偿金额的30%);以上款项合计40714.48元;三、判令原告在代偿款本息及违约金范围内对云AE3S39号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起诉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承办法官:莫默;联系电话:0871-64884257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盘龙区人民法院速裁诉调组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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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2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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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03民初336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李超 郎高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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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超、郎高满(2022)云0103民初336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垫款7842.2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52.67元(代偿金额的30%);以上款项合计10194.93元;三、判令原告在代偿款本息及违约金范围内对云D3X853号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起诉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承办法官:莫默;联系电话:0871-64884257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盘龙区人民法院速裁诉调组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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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2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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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102民初2631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袁小红 李远谋 李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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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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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1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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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102民初2631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袁小红 李远谋 李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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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02民初263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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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9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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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1615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张木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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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6150号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木板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7年7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汽车消费贷贷款前咨询、调查、垫款等以及贷后的保证责任代垫款等服务,合同时约定资金占用利息、违约责任等条款。经原告推荐,被告成功与中国工商银行贵阳中西支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向中西支行申请信用卡分期贷款70900元,用于购买哈弗牌汽车【发动机号1795118289、车架号LGWEE4A4HE080179】并于2018年1月2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贵阳中西支行。同时原告为被告此笔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银行放款后,因被告未按期向银行偿还分期款,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03月23日期间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中西支行从原告开设的保证金账户累计4次划款10407.93元至被告信用卡账户,用于代偿被告贷款。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截止2021年10月21日,被告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仍欠付10407.93元。综上,被告未按约定向银行足额还款,导致原告为其代偿,违反双方约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垫款10407.9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48.95元(代偿金额12%);3.判令原告在代偿款本息及违约金范围内对发动机号1795118289、车架号LGWEE4A4HE080179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起诉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5.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13656.88元)。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04月28日上午9:30分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承办法官:孙远先,联系电话:15721898202)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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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9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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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1615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李超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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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6152号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超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7年7月24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汽车消费贷贷款前咨询、调查、垫款等以及贷后的保证责任代垫款等服务,合同时约定资金占用利息、违约责任等条款。经原告推荐,被告成功与中国工商银行贵阳中西支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向中西支行申请信用卡分期贷款102600元,用于购买丰田牌汽车【发动机号G401179、车架号LVGBH51K6EG167344】并于2017年8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贵阳中西支行。同时原告为被告此笔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银行放款后,因被告未按期向银行偿还分期款,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3月23日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中西支行从原告开设的保证金账户累计4次划款12043.69元至被告信用卡账户,用于代偿被告贷款。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截止2021年10月21日,被告仅向原告归还4700元,仍欠付7343.69元未予清偿。综上,被告未按约定向银行足额还款,导致原告为其代偿,违反双方约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垫款7343.6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68.78元(代偿金额20%);3.判令原告在代偿款本息及违约金范围内对发动机号G401179、车架号LVGBH51K6EG167344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起诉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5.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10812.43元)。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04月28日上午9:30分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承办法官:孙远先,联系电话:15721898202)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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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10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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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1595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王耀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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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5954号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耀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7年12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汽车消费贷贷款前咨询、调查、垫款等以及贷后的保证责任代垫款等服务,合同时约定资金占用利息、违约责任等条款。经原告推荐,被告成功与中国工商银行贵阳中西支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向中西支行申请信用卡分期贷款279900元,用于购买路虎牌汽车【发动机号201113094444204PT、车架号SULVA2BG9EH33938】并于2018年1月2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贵阳中西支行。同时原告为被告此笔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银行放款后,因被告未按期向银行偿还分期款,2020年4月21日,中西支行从原告开设的保证金账户累计4次划款108325.51元至被告信用卡账户,用于代偿被告贷款。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截止2021年9月20日,被告仅向原告归还12559.87元,仍欠付95765.64元未予清偿。综上,被告未按约定向银行足额还款,导致原告为其代偿,违反双方约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垫款95765.6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491.88元(代偿金额12%);3.判令原告在代偿款本息及违约金范围内对发动机号为201113094444204PT、车架号为SULVA2BG9EH33938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起诉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5.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109257.5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04月28日上午9:30分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承办法官:孙远先,联系电话:15721898202)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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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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