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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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等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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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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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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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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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卢志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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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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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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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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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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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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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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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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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广州澳洋天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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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澳洋天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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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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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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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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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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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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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异议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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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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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1)汕中法执一字第120-4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被告- 广东乐祺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陆丰市轻纺工贸发展公司 陆丰市供销社新城贸易公司 林敬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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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4 | 2020-09-25 |
2 | (2003)湛中法执字第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告- 湛江佳通电缆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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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11 | 2020-05-09 |
3 | (2018)粤0117民初323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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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98 | 2020-04-30 |
4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邦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江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昌(澳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振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凯联实业联合发展公司 江门市风顺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谭社键 邝植元 汇新发展有限公司 嘉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孙卫民 第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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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1 | 2020-02-16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被告- 哈尔滨市博大金属经贸有限公司 徐炳焕 徐文超 潘秋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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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G57 | 2019-12-24 |
6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邦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江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昌(澳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振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凯联实业联合发展公司 江门市风顺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谭社键 邝植元 汇新发展有限公司 嘉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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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03-14 |
7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邦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江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昌(澳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振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凯联实业联合发展公司 江门市风顺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谭社键 邝植元 汇新发展有限公司 嘉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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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4 | 2019-03-10 |
8 | (2017)黑01民初6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被告- 哈尔滨市博大金属经贸有限公司 徐炳焕 徐文超 潘秋阳 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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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5 | 2019-01-17 |
9 | (2018)粤0104执异3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广州拓展辉煌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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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8 |
10 | (2017)粤13执恢2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麦科特集团电信设备有限公司 麦科特集团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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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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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异505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金穗燕翅城有限公司、蔡世梅、陈振林、郑雄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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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异5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州金穗燕翅城有限公司 陈振林 何军松 蔡世梅 骆细有 王慧霞 张健瑜 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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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异505号广州金穗燕翅城有限公司、张健瑜、王慧霞、骆细有、何军松、蔡世梅、陈振林: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金穗燕翅城有限公司、张健瑜、王慧霞、骆细有、何军松、蔡世梅、陈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06)海民执字第107、181、195、284号]等四案过程中,异议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异5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1797692022-01-2615:45:29:257联系人:黄洋洋(2021)粤0105执异505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金穗燕翅城有限公司、蔡世梅、陈振林、郑雄合同纠纷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广州金穗燕翅城有限公司、张健瑜、王慧霞、骆细有、何军松、蔡世梅、陈振林: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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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
2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你们及杨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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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81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香港教育协会有限公司 广州鸿广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中食冷冻仓储(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杨代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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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8183号广州鸿广贸易有限公司、中食冷冻仓储(广州)有限公司、香港教育协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你们及杨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初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2021)粤01执8183号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818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款项60186665.78元(暂计);2.交纳执行费127587.00元(暂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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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
3 |
广州邦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嘉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THEKAWANBANK(TRUSTEE)LIMITED】、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HIPKOMACAUDEVELOPMENTLIMITED、CHUNGWAN进出口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文名:CHUNGWANCOMPANYLIMITED)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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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682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广州邦盛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嘉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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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1682号HIPKOMACAUDEVELOPMENTLIMITED: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邦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嘉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THEKAWANBANK(TRUSTEE)LIMITED】、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HIPKOMACAUDEVELOPMENTLIMITED、CHUNGWAN进出口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文名:CHUNGWANCOMPANYLIMITED)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THEKAWAHBANK(TRUSTEE)LIMITED】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邦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港币929061.98元;二、驳回原告广州邦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235元,由被告嘉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THEKAWAHBANK(TRUSTEE)LIMITED】负担4968元,由原告广州邦盛投资有限公司639267元。如不服本判决,嘉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THEKAWAHBANK(TRUSTEE)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邦盛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缴纳,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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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
4 |
原告广州邦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第三人HIPKOMACAUDEVELOPMENTLIMITED、CHUNGWANCOMPANYLIMITED、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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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682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审结的广州邦盛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邦盛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嘉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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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1682号HIPKOMACAUDEVELOPMENTLIMITED、CHUNGWANCOMPANYLIMITED:本院审结的原告广州邦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第三人HIPKOMACAUDEVELOPMENTLIMITED、CHUNGWANCOMPANYLIMITED、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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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
5 |
(2021)粤0105执异500号姚勇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董文江、广州华良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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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异50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广州华良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华良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 董文江 抵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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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异500号董文江: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文江、广州华良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03)海民执字第1254号、(2017)粤0105执恢2120号】过程中,异议人姚勇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异5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姚勇撤回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1625462022-01-1016:58:27:0联系人:黄洋洋(2021)粤0105执异500号姚勇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董文江、广州华良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董文江: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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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
6 |
(2021)粤03执87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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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878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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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8785号之一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87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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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
7 |
(2021)粤0105执异514号宋红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董文江、广州华良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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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异51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广州华良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华良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 董文江 抵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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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异514号董文江: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文江、广州华良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03)海民执字第1254号、(2017)粤0105执恢2120号】过程中,异议人宋红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异5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宋红撤回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1624512022-01-1015:58:28:0联系人:黄洋洋(2021)粤0105执异514号宋红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董文江、广州华良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董文江: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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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
8 |
(2021)粤0105执30085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江杏珍、江伟英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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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300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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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30085号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江杏珍、江伟英: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30085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41546522021-12-3116:34:51:229联系人:张慧超、计茹萍(2021)粤0105执30085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江杏珍、江伟英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江杏珍、江伟英: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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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9 |
(2021)粤0105执30087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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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300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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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30087号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潘雄飞、江伟凤: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30087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41546982021-12-3116:45:26:471联系人:张慧超、计茹萍(2021)粤0105执30087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潘雄飞、江伟凤: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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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10 |
(2021)粤0105执30093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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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300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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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30093号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30093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41546882021-12-3116:45:12:79联系人:张慧超、计茹萍(2021)粤0105执30093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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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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