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市环高罚字﹝2019﹞30号 |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
我局于2019年6月23日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危废间无分类标识;2、危废与生活垃圾混放。上述事实有《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图》、《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25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高罚告〔2019〕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环高听告〔2019〕14号)告知该单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止今日,该单位未向我局提出任何书面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六类第二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该单位危废间无分类标识的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两万元整,对该单位危废与生活垃圾混放的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五万元整,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人民币七万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19-08-01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