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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兰洁宝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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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云埔一路18号自编第四栋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黄市监处字[2020]68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广州兰洁宝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F34Q营业场所:广州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云埔一路18号自编第四栋法定代表人:方建华身份证号码:440**************173联系地址:广州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云埔一路18号自编第四栋经查明,2016年广州兰洁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入涉案压力容器一台(铭牌标注:产品名称:蒸汽分汽缸,设计压力:1.55mpa,液压试验压力:2.0mpa,生产商:广州铁鑫金融结构有限公司),并于当年9月安装,10月正式投入生产,安装时没有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而后,广州兰洁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兰洁宝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使用上述特种设备至今,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未依法定期检验。2020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兰洁宝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涉案特种设备进行投料生产。当事人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3.询问笔录1份。4.当事人提供特种设备出厂资料、安装资料;5.当事人提供涉案设备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相关材料。我局于2020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综四告字〔2020〕11号),当事人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面材料。陈述、申辩的主要意见:一是当事人使用涉案压力容器,不是故意未检测,且得知后马上整改,配合调查。二是压力容器结构的特殊性。当事人认为蒸汽管道和分汽缸属于一个整体,但事实是压力管道归一个部门管理,分汽缸归一个部门管理,当事人对蒸汽管道进行了检测,遗漏了分汽缸缸体。三是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严重亏损生存极度困难。当事人的诉求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复核,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三点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当事人提出使用涉案压力容器,不是故意未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且该设备出厂随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亦有提示需在使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当事人(使用单位)本应在完成安装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但由于管理疏漏一直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致使该设备一直处于监管范围之外,亦导致没有定期检验检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当事人提出已积极完成整改,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暂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此项陈述、申辩理由我局已在确定处罚幅度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视为从轻处罚情形充分考量。二是当事人提出压力容器结构的特殊性,其认为蒸汽管道和分汽缸属于一个整体,但事实是压力管道归一个部门管理,分汽缸归一个部门管理,当事人对蒸汽管道进行了检测,遗漏了分汽缸缸体。经核,压力管道与分汽缸均属于特种设备,统一归由市场监管部门管理,并不存在分属两个不同部门管理情形。但在检验时,需要不同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或部门进行检验。这是由于该特种设备技术要求、检验资质等因素决定。因此,此项陈述、申辩理由我局不予采纳。三是当事人提出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严重亏损生存极度困难。此项理由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我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综合考虑受“疫情”影响的酌定情节,提出从轻幅度处罚的意见。综上所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二条不予采纳,第一、三条作为从轻处罚情形已充分考量,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我局执法人员已依法于2020年7月14日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已向我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容1LC粤A8I879)。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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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2 详情
    2 穗开税 罚 (2018) 10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罚款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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