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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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5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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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52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梦享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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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520号梦享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丁元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梦享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丁元顿、第三人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梦享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丁元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987053.86元及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详情见附表);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370元,由原告负担624元,二被告负担30746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35746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3574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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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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