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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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蓝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御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蔡胜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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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6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蓝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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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08-18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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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0391执9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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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9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蓝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御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蔡胜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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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940号佛山市御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蔡胜棵: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蓝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16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9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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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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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前海蓝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御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蔡胜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39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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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6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御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蓝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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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御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蔡胜棵:原告深圳前海蓝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御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蔡胜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前海蓝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御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签订的《不锈钢屏风供货合同》;二、被告佛山市御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蓝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合同预付款15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蔡胜棵对被告佛山市御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蓝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6元,保全费20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佛山市御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蔡胜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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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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