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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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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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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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林、范可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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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启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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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曾辉与申请人范可风、朱文胜、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沙汇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多力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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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曾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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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怀化津湘盈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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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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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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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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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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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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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津湘盈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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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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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林、范可风、朱文胜、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多力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安南方控股有限公司、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天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韩阳、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保全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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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王启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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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曾辉与范可风、朱文胜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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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曾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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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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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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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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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安南方控股有限公司、湖南汇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可风、朱文胜、张坚卿、浦新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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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民初277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朱文胜 长沙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汇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范可风 浦新苗 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张坚卿 中安南方控股有限公司 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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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可风、朱文胜、张坚卿、浦新苗: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安南方控股有限公司、湖南汇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可风、朱文胜、张坚卿、浦新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2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88735.61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12月14日的利息为1058754.92元,并从2021年12月15日起,以5588735.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偿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8000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13500元;三、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可风、朱文胜、张坚卿、浦新苗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可风、朱文胜、张坚卿、浦新苗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安南方控股有限公司、湖南汇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77345元,由被告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安南方控股有限公司、湖南汇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可风、朱文胜、张坚卿、浦新苗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喻伍件联系电话:0791-838582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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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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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安南方控股有限公司、湖南汇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可风、朱文胜、张坚卿、浦新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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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民初277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朱文胜 长沙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汇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范可风 浦新苗 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张坚卿 中安南方控股有限公司 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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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可风、朱文胜、张坚卿、浦新苗: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安南方控股有限公司、湖南汇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可风、朱文胜、张坚卿、浦新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2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88735.61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12月14日的利息为1058754.92元,并从2021年12月15日起,以5588735.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偿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8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3500元;三、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可风、朱文胜、张坚卿、浦新苗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可风、朱文胜、张坚卿、浦新苗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77345元,由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744元,被告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可风、朱文胜、张坚卿、浦新苗负担6060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喻伍件联系电话:0791-838582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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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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