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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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市监罚决字(2020)第61号 | 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第七章、第一节、一百四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裁量标准:(一)对有《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广告主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广告费用不足2万元的,属情节较轻,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我局责令西平县华俊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西平县华俊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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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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