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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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王琴、季志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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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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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黄乐波与季志毅、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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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黄乐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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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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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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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与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宁波江右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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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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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张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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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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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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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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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黄乐波、季志毅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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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乐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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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费国萍、李志伟与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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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李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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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杭州蓝天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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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杭州蓝天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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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费国萍、李志伟等与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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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李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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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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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5执恢55号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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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宁波海富船务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张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的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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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执5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海富船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 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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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执559号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宁波海富船务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张宽富: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申请执行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宁波海富船务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张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单位地址搬迁及你三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单位及你三人送达(2018)浙0205执5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查封裁定书、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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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
2 |
上诉人费国萍、李志伟与被上诉人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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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66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李志伟 费国萍 被上诉人- 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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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665号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费国萍、李志伟与被上诉人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对你们进行公告送达时,案号存在笔误。现更正为: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民终1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3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费国萍、李志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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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
3 |
上诉人费国萍、李志伟与被上诉人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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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66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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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664号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费国萍、李志伟与被上诉人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民终1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3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费国萍、李志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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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
4 |
(2016)浙0106民初112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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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1129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蓝天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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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蓝天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11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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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
5 |
原告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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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9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王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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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906号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王琴(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1****248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支付利息332666元,上述款项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琴、季志毅对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4094元,由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王琴、季志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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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
6 |
(2016)浙0106民初112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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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1129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蓝天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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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蓝天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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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8 |
7 |
原告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王琴、被告季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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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9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王琴 季志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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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906号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王琴(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1****2481):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王琴、被告季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332666元,律师费35000元,合计1067666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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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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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费国萍、李志伟与被告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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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421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李志伟 费国萍 当事人- 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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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4215号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3****9150)、王琴(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1****2481)、王晓明(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4****2490)、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费国萍、李志伟与被告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材料。原告上诉要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原告费国萍、李志伟对位于宁波四眼碶街60弄2号1801室房产享有的租赁权合法有效,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应当保障上诉人的合法租赁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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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
9 |
原告费国萍、李志伟与被告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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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421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李志伟 费国萍 当事人- 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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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4215号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3****9150)、王琴(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1****2481)、王晓明(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4****2490)、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费国萍、李志伟与被告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3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费国萍、李志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费国萍、李志伟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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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
10 |
(2016)浙0212民初18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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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18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季志毅 王琴 宁波凯地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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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志毅、王琴、宁波凯地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季志毅、王琴、宁波凯地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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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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