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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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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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执27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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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13 |
2 |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金港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中山金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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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财保793号 | - |
申请人-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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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5-13 |
3 |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竞晟精密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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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财保789号 | - |
当事人-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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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4 |
4 |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睿耐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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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财保790号 | - |
当事人-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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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4 |
5 |
(2020)粤1972执14583号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粤汇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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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58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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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27 |
6 |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东某、东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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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36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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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2-03 |
7 |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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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110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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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8-22 | 2020-12-04 |
8 |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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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保2502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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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07-28 |
9 |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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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财保15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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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9-30 |
10 |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粤汇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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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6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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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11-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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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王长玉 聂中华 吴德章 梁远志 赵汉高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张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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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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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民初6626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东莞市竞晟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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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66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竞晟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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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6626号东莞市竞晟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竞晟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审限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证人出庭作证须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货款5730.6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573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8年8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573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21)粤1972民初66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21年5月28日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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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2 |
(2021)粤1972民初6467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东莞市睿耐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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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64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睿耐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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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6467号东莞市睿耐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睿耐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审限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证人出庭作证须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2月货款1200元及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200元为基数按月百分之二自2018年6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3月货款600元及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以600元为基数按月百分之二自2018年7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货款1200元及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200元为基数按月百分之二自2018年8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4.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货款2400元及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以2400元为基数按月百分之二自2018年9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5.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货款1150元及延期付款的滞纳金(以1150元为基数按月百分之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6.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7.被告承担本案保全担保费1000元;8.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21年5月28日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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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3 |
(2020)粤1972财保789号公告送达财保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东莞市竞晟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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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财保7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竞晟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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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财保789号东莞市竞晟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竞晟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2020)粤1972财保7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东莞市竞晟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30.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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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4 |
(2020)粤1972财保790号公告送达财保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东莞市睿耐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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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财保7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睿耐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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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财保790号东莞市睿耐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睿耐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2020)粤1972财保7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东莞市睿耐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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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5 |
(2020)粤1972执14583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粤汇铝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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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5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粤汇铝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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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583号被执行人东莞市粤汇铝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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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6 |
(2020)粤1972执14583号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东莞市粤汇铝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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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5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粤汇铝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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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583号被执行人东莞市粤汇铝制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粤汇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对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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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7 |
(2019)粤1972民初16633号公告民事判决书东莞市粤汇铝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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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6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粤汇铝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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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633号之一东莞市粤汇铝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粤汇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粤汇铝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920元及支付利息(以7292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30.67元,财产保全费749.2元,合计2679.87元,由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48.87元,由被告东莞市粤汇铝制品有限公司承担233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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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8 |
(2019)粤1972执8236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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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23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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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236号被执行人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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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9 |
(2019)粤1972执823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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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2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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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236号被执行人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对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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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10 |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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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8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王长玉 聂中华 吴德章 梁远志 赵汉高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张雅丽 胡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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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896号之五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王长玉、聂中华、吴德章、梁远志、赵汉高、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张雅丽、胡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8)粤1972民初58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NO.0042190)。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90080190010007825存款额度39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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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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