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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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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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丰县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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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志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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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丰县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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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丰县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汪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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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丰县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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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丰县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汪爱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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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丰县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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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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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丰县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圳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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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1023执187号 | - |
当事人- 南丰县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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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公告黄圳:本院受理的南丰县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2022)赣1023执187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一、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南丰县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2.54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向申请人南丰县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元,执行费人民币281元,合计人民币499元。二、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报告令后三日内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3日内未履行义务或未向本院依法报告财产,我院将强制执行,对你名下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并对你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等强制惩戒措施,后续措施不再公告送达。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签章]承办法官:南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赵佰顺电话:0794-71620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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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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