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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贝儿乐

    深圳市贝儿乐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石鼓路万科云城三期B区七栋商铺105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贝儿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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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65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贝儿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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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8-06
    2

    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贝儿乐实业有限公司(起诉时名称为深圳市天朝实业有限公司)、黄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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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24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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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4-22 2021-08-06
    3

    郭旭辉、深圳市贝儿乐实业有限公司、黄林明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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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异742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郭旭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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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2-27 2020-12-04
    4

    郭雄洲、吴燕华、黄林明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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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保2473号 其他案由

    原告-郭雄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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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7-16 2019-08-08
    5

    天朝公司与郭旭辉、金川信贝企业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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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终7691号 合伙协议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天朝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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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3 2019-07-04
    6

    王楚新、深圳市天朝实业有限公司、黄林明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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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1888号之三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王楚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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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1-31 2019-03-14
    7

    深圳市天朝实业有限公司、黄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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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425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王楚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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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8-12-06 2020-01-0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粤0304执26286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7-29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执23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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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65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贝儿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左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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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左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林明、深圳市贝儿乐实业有限公司、杨瑞杰、吴燕华: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6573号、(2019)粤0391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3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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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2

    (2020)粤0304民初518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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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187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贝儿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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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879号深圳市贝儿乐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李先送与被告黄林明、深圳市贝儿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林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先送偿还借款本金20800000元;二、被告黄林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先送支付利息(利息以208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8年9月13日当天的利息为7165.15元);三、被告黄林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先送支付保全担保费13860元;四、被告深圳市贝儿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林明被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李先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384.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180184.20元,原告自行负担200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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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3

    (2019)粤0305执1064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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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106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郭雄洲 被告- 吴燕华 黄林明 深圳市贝儿乐实业有限公司 吴子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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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0645号吴燕华、黄林明、吴子忠、深圳市贝儿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郭雄洲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699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06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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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9
    4

    (2017)粤0304民初12789号之三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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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12789号之三 合同纠纷

    原告- 郭旭辉 当事人- 深圳金川信贝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天朝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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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12789号之三深圳金川信贝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郭旭辉诉被告深圳市天朝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金川信贝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深圳市天朝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7)粤0304民初12789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2017)粤0304民初12789号判决书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郭旭辉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五日(公告当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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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5
    5

    (2017)粤0304民初1278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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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1278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郭旭辉 当事人- 深圳金川信贝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天朝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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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12789号深圳金川信贝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郭旭辉诉被告深圳市天朝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金川信贝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4民初12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天朝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旭辉支付回购价款270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天朝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旭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7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5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郭旭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877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公告当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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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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