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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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180号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180号被处罚人:浙江红石梁集团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38437612F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健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丰泽路558号我局接群众信访投诉,浙江红石梁热电有限公司在赤城街道丰泽路与紫东路交叉口的一幢厂房(繁荣汽修)为违法建设,对此,我局于2019年5月18日上午依法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对信访事项进行核实,经现场勘验核实,该房屋已竣工,现状为一层平顶的钢架结构建筑,被处罚人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局于2019年5月18日对被处罚人以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为由立案调查。经查实,被处罚人于2014年开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县赤城街道丰泽路与紫东路交叉口位置进行房屋建设,该房屋已竣工,现状为一层平顶的房屋建筑,建有小夹层,结构为标准钢架厂房,有砌体围护,厂房总建筑面积为730.18平方米,该厂房建设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造价每平方米68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处罚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证明被处罚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托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受托人的事实。3、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建设项目现场照片两张,证明被处罚人上述房屋的具体建设位置、主体结构、建设规模等情况。4、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一份,证明厂房测绘总建筑面积为730.18平方米。5、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建设工程特征造价参考指标一览表》一份,证明被处罚人于2014年开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县赤城街道丰泽路与紫东路交叉口位置进行房屋建设,该房屋已竣工,现状为一层平顶的房屋建筑,建有小夹层,结构为标准钢架厂房,以及被处罚人接受根据《建设工程特征造价参考指标一览表》认定的建设该房屋工程造价每平方米680元。6、联合踏勘意见书一份,证明天台县行政审批局出具意见:经局长办公室会议讨论,同意经行政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7、房屋鉴定报告一份(DH2019-FJ5-299),证明上述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经领导审批后,本局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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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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