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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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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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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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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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之二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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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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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之二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签订的《U优谷加速器一期合作协议书》;二、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装修款917854.98元;三、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管理费114725.73元;四、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32580.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标准,自2018年8月1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2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负担21958元,由原告负担242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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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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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之二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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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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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之二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签订的《U优谷加速器一期合作协议书》;二、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装修款917854.98元;三、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管理费114725.73元;四、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32580.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标准,自2018年8月1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2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负担21958元,由原告负担242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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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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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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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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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之一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签订的《U优谷加速器一期合作协议书》;二、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装修款917854.98元;三、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管理费114725.73元;四、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32580.7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2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负担21958元,由原告负担242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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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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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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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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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U优谷加速器一期合作协议书》;2.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装修费925954.98元;3.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管理费114725.73元;4.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专项维修资金3259.2元;5.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89436.8元(自2018年8月14日暂计至2019年10月14日,实际支付至上述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6.被告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共计1933376.71元;7.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时,原告明确违约金以1043939.91元为基数,按日2‰标准,自原告发催缴函的2018年8月14日起计算。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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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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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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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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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之一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4599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签订的《U优谷加速器一期合作协议书》;二、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装修款917854.98元;三、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管理费114725.73元;四、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32580.7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迪煌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深圳天安智创园区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2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负担21958元,由原告负担242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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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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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63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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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6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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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630号深圳智逸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92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6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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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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