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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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澜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拼播播新媒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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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040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海澜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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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6-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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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0409号原告广州市海澜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拼播播新媒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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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040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海澜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拼播播新媒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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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30409号广东拼播播新媒体有限公司:本院原告广州市海澜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拼播播新媒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拼播播新媒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海澜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99018.8元和利息(以199018.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海澜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拼播播新媒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人:黄助理电话:83008390537179202020-12-1815:55:35:0(2020)粤0111民初30409号原告广州市海澜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拼播播新媒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有限公司,判决,公告,判决书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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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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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0409号原告广州市海澜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拼播播新媒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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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040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海澜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拼播播新媒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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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30409号广东拼播播新媒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澜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拼播播新媒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的时间为公告期届满的2020年12月8日8时45分,地点: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人:黄助理电话:83008390535676082020-09-1617:38:17:577(2020)粤0111民初30409号原告广州市海澜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拼播播新媒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有限公司,送达,开庭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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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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