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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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洋洋、德丰润鑫(东阳)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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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洋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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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李洋洋与德丰润鑫(东阳)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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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洋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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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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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783执4882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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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德丰润鑫(东阳)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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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39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洋洋 被告- 德丰润鑫(东阳)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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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丰润鑫(东阳)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洋洋与被告德丰润鑫(东阳)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39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1919.2元并支付利息4296.16元(利息按2019年9月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6.8%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按同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用2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至2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马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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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德丰润鑫(东阳)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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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39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洋洋 被告- 德丰润鑫(东阳)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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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丰润鑫(东阳)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洋洋与被告德丰润鑫(东阳)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39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1919.2元并支付利息4296.16元(利息按2019年9月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6.8%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按同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用2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至2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马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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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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