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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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婷、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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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755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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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7 |
2 |
罗意荷、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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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755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罗意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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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7 |
3 |
罗铁映、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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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755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罗铁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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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7 |
4 |
田江、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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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678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田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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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8 |
5 |
周展杰、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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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67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展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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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8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邱海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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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1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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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9-07 |
7 |
蔡晖鸿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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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2671号 | 人格权 |
申请执行人-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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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07 |
8 |
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满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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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71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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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18 |
9 |
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卢观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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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71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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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18 |
10 |
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永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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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71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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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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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6民初212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被告- 李嘉辉 梁伟清 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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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6 |
2 | (2018)粤0106民初35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被告- 黎刘欢 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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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8-04-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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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1097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罗秋森、罗卫东、谢志芳、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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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9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被告- 罗卫东 罗秋森 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谢志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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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0976号罗卫东、谢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被告罗秋森、罗卫东、谢志芳、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6民初1097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秋森、罗卫东、谢志芳、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4017.7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清单内容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秋森所有的位于亚运城(1、2、3、4、9、10、11栋)石碁镇亚运大道1290号(2栋)18层1806房的产权。查封期限: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止。 特此公告。540239882021-08-1917:05:00:0联系人:王凤璇、黄超兰(2021)粤0106民初1097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罗秋森、罗卫东、谢志芳、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罗卫东、谢志芳: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联系人:王凤璇、黄超兰电话:830068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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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2 |
(2021)粤0113民初701号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戴碧文、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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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70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戴碧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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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701号戴碧文(身份证号码14240219850625001X):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戴碧文、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广州市番禺区乐羊羊路1号34座702房的不动产权证。2、判令被告在办理州市番禺区乐羊羊路1号34座702房不动产权证后当天协助第三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3、判令被告自2020年10月20日起,每日以抵押贷款总额1260000元的0.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计至被告完成不动产登记且办妥房产抵押登记之日止。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540177682021-08-1217:33:30:0(2021)粤0113民初701号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戴碧文、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判令,广州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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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3 |
(2021)粤0113民初704号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斌、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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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70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赵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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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704号赵斌(身份证号码370281198704130057):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斌、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广州市番禺区乐羊羊路1号27座801房不动产权证。2、判令被告在办理广州市番禺区乐羊羊路1号27座801房不动产权证后当天协助第三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3、判令被告自2020年10月20日起,每日以抵押贷款总额1670000元的0.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计至被告完成不动产登记且办妥房产抵押登记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539787402021-06-3017:26:14:0(2021)粤0113民初704号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斌、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广州,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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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4 |
(2021)粤0113民初697号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华君、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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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69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梁华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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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697号梁华君(身份证号码450205198006261387):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华君、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广州市番禺区兴亚二路31号13座1002房的不动产权证。2、判令被告在办理广州市番禺区兴亚二路31号13座1002房不动产权证后当天协助第三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3、判令被告自2020年10月20日起,每日以抵押贷款总额670000元的0.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计至被告完成不动产登记且办妥房产抵押登记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面积差价人民币55958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539787372021-06-3017:26:08:0(2021)粤0113民初697号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华君、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判令,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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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5 |
(2020)粤0106民初3419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邱海燕、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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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1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被告- 邱海燕 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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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4193号邱海燕: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邱海燕、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34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海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412563.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2月22日的利息44359.84元、罚息730.97元、复利700.89元;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拖欠的本金1412563.18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44359.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一年12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点34.5个基点再上浮50%计收); 二、被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邱海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邱海燕追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对被告邱海燕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城(铁中路3、5、7、9、11、13、15、17号)住宅楼工程3幢及商业楼工程1幢2座自编D区C-125层2502房享有抵押权,对该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9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邱海燕、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645422021-06-1617:25:18:0联系人:陈嘉宁、李端(2020)粤0106民初3419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邱海燕、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邱海燕: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联系人:陈嘉宁、李端电话:020-8300684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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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6 |
(2020)粤0113民初3125号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桓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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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312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桓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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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3125号桓菁(身份证号码410105198901110048):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桓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桓菁签订的编号为201405162783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被告桓菁配合办理合同解除注销和预告抵押涂销手续;二、被告桓菁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返还房屋给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退房,每逾期一日,按商品房价款总金额0.01%计付违约金;三、被告桓菁返还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支付的截至2020年1月15日的代垫款926125.06元,并在被告桓菁已支付的房款中抵扣;四、被告桓菁按照商品房总金额的10%向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0623.3元,并在被告桓菁已支付的房款中抵扣。案件受理费17456元,由被告桓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537795002021-02-0117:22:55:122(2020)粤0113民初3125号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桓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菁,被告,公告,广州,合同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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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7 |
(2020)粤0113民初3125号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桓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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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312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桓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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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3125号桓菁(身份证号码410105198901110048):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桓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桓菁签订的编号为201405162783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被告桓菁配合办理合同解除注销和预告抵押涂销手续;二、被告桓菁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返还房屋给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退房,每逾期一日,按商品房价款总金额0.01%计付违约金;三、被告桓菁返还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其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支付的截至2020年1月15日的代垫款926125.06元,并在被告桓菁已支付的房款中抵扣;四、被告桓菁按照商品房总金额的10%向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0623.3元,并在被告桓菁已支付的房款中抵扣。案件受理费17456元,由被告桓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537541972021-01-1416:54:08:803(2020)粤0113民初3125号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桓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菁,被告,公告,合同,广州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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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8 |
(2020)粤0106民初3419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邱海燕、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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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1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被告- 邱海燕 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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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4193号邱海燕: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邱海燕、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695942020-11-2716:35:44:717联系人:曾敏娴、梅凯文(2020)粤0106民初3419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邱海燕、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邱海燕: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联系人:曾敏娴、梅凯文电话: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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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9 |
(2020)粤0113民初3915号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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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391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梁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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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3915号梁志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自2019年10月1日起解除;2.被告按房屋总价的10%即208788.5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合同注销和抵押涂销手续并承担因合同解除、注销应支付的费用;4.被告自2019年10月22日起每日按房屋总价0.01%的标准支付逾期配合办理合同注销和涂销抵押手续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合同注销和抵押手续办理完毕之日;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533556752020-05-2218:10:58:203(2020)粤0113民初3915号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合同,被告,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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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10 |
(2020)粤0113民初3914号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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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391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长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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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3914号王长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自2019年10月1日起解除;2.被告按房屋总价的10%即270376.4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合同注销和抵押涂销手续并承担因合同解除、注销应支付的费用;4.被告自2019年10月21日起每日按房屋总价0.01%的标准支付逾期配合办理合同注销和涂销抵押手续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合同注销和抵押手续办理完毕之日;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533556742020-05-2218:10:54:402(2020)粤0113民初3914号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合同,被告,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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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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