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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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百洋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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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百洋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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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百洋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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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百洋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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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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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7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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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7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绵阳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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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744号绵阳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捷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百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捷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74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3782.32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3622.74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28日为3622.74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8日15时0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林艺纯电话:0755-882122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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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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