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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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挺、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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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破申3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郁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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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5-10 |
2 |
周琴琪与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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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509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周琴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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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04-27 |
3 |
李佳潼与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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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1333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佳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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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0-06-16 |
4 |
胡菊芬与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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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21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胡菊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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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7-03 | 2019-07-09 |
5 |
刘远杰与杨建国、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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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1030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远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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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12-30 |
6 |
郑一鸣、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詹明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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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2615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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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3-21 | 2020-01-07 |
7 |
郁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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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6民初51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郁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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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18-12-07 |
8 |
闾晓林、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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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262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闾晓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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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7-01-18 | 2017-09-18 |
9 |
陈春梅、杨建国、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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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030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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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 2016-06-28 | 2018-05-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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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周琴琪诉被告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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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5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周琴琪 被告- 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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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509号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琴琪诉被告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2998.49元及利息;二、判令支付律师费5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22日08: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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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
2 |
原告胡菊芬与被告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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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21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胡菊芬 被告- 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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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2100号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胡菊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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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3 |
原告刘远杰与被告杨建国、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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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10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远杰 被告- 杨建国 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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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1030号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远杰与被告杨建国、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远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1537元,由原告刘远杰负担。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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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4 |
原告胡菊芬与被告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绿野谷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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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21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胡菊芬 被告- 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绿野谷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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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2100号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绿野谷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原告胡菊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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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5 |
原告林阿芳诉被告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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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38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林阿芳 被告- 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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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388号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林阿芳诉被告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16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林阿芳借款本金36897.7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22元,由被告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66583489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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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6 |
原告林阿芳与被告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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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38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林阿芳 被告- 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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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388号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林阿芳与被告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6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8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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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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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远杰与被告杨建国、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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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10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远杰 被告- 杨建国 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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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1030号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远杰与被告杨建国、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1日08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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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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