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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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2909号武汉涵众朋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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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290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文彪 被告- 鄂州市优享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涵众朋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通平(宜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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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7民初2909号武汉涵众朋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周文彪与被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平(宜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鄂州市优享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一通过被告三向原告发放的贷款金额为68034.85元,原告已向被告一还款29024.45元,剩余贷款金额为39010.4元,且原告不向被告承担任何利息;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赔偿第一次拖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338元(强行收取的拖车费5400元、交通费938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立即向原告归还扣押的车辆,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4180元(无法用车的损失7740元/月*7月);4、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陈尚雯电话:0553-5968121本公告于2021年7月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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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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