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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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文学在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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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民初662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长沙文学在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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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30 |
2 |
长沙文学在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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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民初520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长沙文学在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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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7-30 |
3 |
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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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73民终2590-260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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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7-01 | 2021-07-26 |
4 |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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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73民终242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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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7-01 | 2021-07-26 |
5 |
衡阳尚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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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3民终138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衡阳尚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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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5 |
6 |
衡阳尚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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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3民终1392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衡阳尚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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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5 |
7 |
衡阳尚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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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3民终138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衡阳尚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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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5 |
8 |
衡阳尚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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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3民终1391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衡阳尚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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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5 |
9 |
衡阳尚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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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3民终138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衡阳尚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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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5 |
10 |
衡阳尚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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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3民终138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衡阳尚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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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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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229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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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22922、22940-22948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天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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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22922、22940-22948号深圳市天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十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1615、51736、51729、51726、51616、51737、51863、51617、51735、5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304执22922、22940-229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司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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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2 |
(2021)粤0192民初2207-2214号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梦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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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2207-221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梦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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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2207-2214号广州梦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梦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软件“全民小说”上对涉案作品提供网络传播服务;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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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3 |
(2020)粤0192民初27203-27210号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部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八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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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27203-2721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部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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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27203-27210号河南部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部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八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27203-272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河南部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每案4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每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八案合计14400元;由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每案负担450元,八案共计3600元;被告河南部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每案负担1350元,八案共计10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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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4 |
(2020)粤0192民初27192-27201号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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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27192-27201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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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27192-27201号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27192-27201号民事判决书。27192号案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快读小说”收集APP中的侵权作品《太古龙尊》;二、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7193号案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7194号案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快读小说”手机APP中的侵权作品《农女重生之丞相夫人》;二、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5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7195号案判决:一、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快读小说”手机APP中的侵权作品《穿越之兽世种田记》;二、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7196号案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5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7197号案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快读小说”手机APP中的侵权作品《都市之兵王归来》;二、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7198号案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快读小说”手机APP中的侵权作品《鸿蒙道尊》;二、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7199号案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7200号案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快读小说”手机APP中的侵权作品《妙手小村医》;二、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7201号案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快读小说”手机APP中的侵权作品《末世裁决者》;二、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192、27193、27195、27197、27198、27199、27200、27201号案案件受理费每案均为1800元,均由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50元。27194号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93.8元,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6.2元。27196号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广州杰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06.3元,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93.7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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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5 |
(2020)粤0192民初27033号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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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2703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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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27033号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270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运营的“美阅小说”APP中的侵权作品《极品天医》;二、被告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由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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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6 |
(2020)粤0192民初26996号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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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2699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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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26996号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269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由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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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7 |
(2020)粤0192民初27032号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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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27032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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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27032号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270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运营的“美阅小说”APP中的侵权作品《鸿蒙道尊》;二、被告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由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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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8 |
(2020)粤0192民初27202、27769-27772、27797、27810号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七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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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27202、27769-27772、27797、2781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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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27202、27769-27772、27797、27810号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七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27202、27769-27772、27797、278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其运营的美阅小说(APP)上删除小说《太古龙尊》《农女重生之丞相夫人》《穿越之兽世种田记》《神武剑尊》;二、被告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每案4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每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每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每案负担450元,被告广州优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每案负担1350元。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27202号、27770号案每案预交案件受理费1822元,其他五案每案预交案件受理费1846元,其多交纳的费用由本院向其清退。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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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9 |
(2020)粤0192民初34755、34756、34947、34948、36529、38283-38285号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丛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八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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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4755、34756、34947、34948、36529、38283-3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丛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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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4755、34756、34947、34948、36529、38283-38285号武汉丛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丛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八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34755、34756、34947、34948、36529、38283-382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武汉丛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删除每案侵权作品;二、被告武汉丛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每案2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每案受理费1198元,由原告负担385元,被告武汉丛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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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10 |
(2020)粤0192民初27854号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部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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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2785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部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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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27854号河南部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部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278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河南部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河南部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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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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