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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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桂玉交运政罚〔2022〕012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2月10日16时35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詹永英在玉林市人民东路农校对面路段检查发现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职工陈修标驾驶车牌号为桂K-B7101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经执法人员杨家萌、詹永英调查取证,该车经营范围是班车客运(二类),县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核定运行线路是玉林至容县(县际班车),核定起、讫地客运站点是玉林客运汽车总站、容县汽车总站,核定途经线路是北流,核定停靠站点是北流,玉林市人民东路农校对面路段不是该客车批准的停靠站点,违规上客3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相片1份。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桂K-B7101)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12月10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2.2022年1月25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B7101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5.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6.涉案车辆驾驶员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7.相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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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详情 |
2 | 桂玉交运政罚〔2022〕010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月20日10时07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庞君勇、邓政在玉林市新民路路段检查发现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职工罗诗敏驾驶车牌号为桂K-A9873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经执法人员庞君勇、邓政调查取证,该车经营范围是班车客运(二类),包车客运(县内、县际),核定运行线路是玉林至桂平,核定起、讫地客运站点是玉林汽车客运总站、桂平市通泰客运中心站,核定途经线路是麻垌、北市,玉林市新民路路段不是该客车批准的停靠站点,违规上客1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相片1份。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桂K-A9873)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2年1月20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2.2022年1月21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A9873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5.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6.涉案车辆驾驶员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7.相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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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 详情 |
3 | 桂浔运罚[2021]351号 | 桂平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当事人所属桂KB9366客车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检查时该车由客运中心站出站后,沿途至民政局路段揽客2人,运往玉林市方向,当班路单(NO:0106829)出站签章人数零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1年11月26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录像视频;(二)2021年12月01日询问笔录;(三)2021年12月01日对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桂KB9366客运车辆当事人,在我所法制股以现场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对该处罚意见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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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 详情 |
4 | 桂玉交运政罚〔2021〕064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6月7日10时10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梁文东、钟彦在玉林市民主北路路段检查发现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职工张军驾驶车牌号为桂K-B1151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规上客1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现场图片各1份。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桂K-B1151)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6月7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2.2021年6月17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B1151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5.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6.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信息。7.现场图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1)》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1)》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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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5 | 桂玉交〔2020〕道路运政处罚案件第079号 | 玉林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5月20日10时30分,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车牌号为桂K-B7115的车辆在玉林市民主南路路段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在此上客1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车辆图片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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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详情 |
6 | 桂岑交罚[2020]B1-51号 | 岑溪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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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详情 |
7 | 桂玉交〔2020〕道路运政处罚案件第072号 | 玉林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5月6日10时35分,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车牌号为桂K-B2361的车辆在玉林市桂平路口路段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在此下客1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车辆图片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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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详情 |
8 | 桂玉交〔2020〕道路运政处罚案件第050号 | 玉林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3月26日10时30分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车牌号为桂K-B7168的车辆在玉林市工业品市场路段违规载货,装载2件货物。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车辆图片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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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详情 |
9 | 桂玉交〔2020〕道路运政处罚案件第048号 | 玉林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3月17日09时20分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车牌号为桂K-B9356的车辆在玉林市桂平路口路段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在此上客1人。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车辆图片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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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详情 |
10 | 桂玉交〔2020〕道路运政处罚案件第046号 | 玉林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3月17日8时10分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车牌号为桂K-B5832的车辆在玉林市桂平路口路段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在此上客1人。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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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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