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杭州核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陵县遨游企业营销策划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402执1054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核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4-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 收起
...
展开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核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陵县遨游企业营销策划中心 陈基锋 收起
...
展开
|
宁陵县遨游企业营销策划中心、陈基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核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陵县遨游企业营销策划中心、陈基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期满15天内,内容如下:一、被告宁陵县遨游企业营销策划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核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营销策划服务费242.1万元;二、被告宁陵县遨游企业营销策划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核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2.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陈基锋在被告宁陵县遨游企业营销策划中心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向原告杭州核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核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68元,由被告宁陵县遨游企业营销策划中心、陈基锋共同负担27000元,原告杭州核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O年七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7-03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