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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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99张家港市乐余振旺工艺品厂与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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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10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家港市乐余振旺工艺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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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2-07 |
2 |
贵州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遵晟富经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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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初11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贵州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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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5-26 |
3 |
胡华英与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与云南新长征绿色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芸、陈诚、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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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异2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胡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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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4 |
4 |
陈蕾与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与云南新长征绿色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芸、陈诚、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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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异3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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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4 |
5 |
钱立极与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与云南新长征绿色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芸、陈诚、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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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异2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钱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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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4 |
6 |
陈思建与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与云南新长征绿色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芸、陈诚、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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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异2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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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4 |
7 |
云南宏腾物流有限公司、云南诚一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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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313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宏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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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2 |
8 |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周清源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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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终113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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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2-19 |
9 |
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南新长征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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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14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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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2-24 |
10 |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开区支行、云南星瑞华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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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14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开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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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09-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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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星长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陈庆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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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七版 | 2019-04-11 |
2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东生 被告-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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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G86 | 2019-01-06 |
3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李心月 被告-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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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G86 | 2019-01-06 |
4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洪维 被告-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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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G86 | 2019-01-06 |
5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代鑫 朱清 被告-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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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G86 | 2019-01-06 |
6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钟洁 被告-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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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G86 | 2019-01-06 |
7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钟华芬 被告-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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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G86 | 2019-01-06 |
8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周清源 被告-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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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G86 | 2019-01-06 |
9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黄诗雅 被告-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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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G86 | 2019-01-06 |
10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张应虎 被告-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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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G86 | 2019-01-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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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京0108执11480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2 | 详情 |
2 | (2017)云01执1140号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19 | 详情 |
3 | (2017)云01执1139号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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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民初1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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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民初18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周清源 当事人- 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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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民初180号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清源与被告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以及原告提交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2019年7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19年7月18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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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2 |
(2016)云0102民初33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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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33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 当事人- 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 云南长城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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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3335号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城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庆忠、段念: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600000元;2、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期内未偿还的利息386163.55元(按本金5600000元,年利率7.28%计)。3、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前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其中,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止的罚息为193648元,2016年4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和自逾期支付利息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其中,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止的复利为27551.20元,2016年4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4、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邮寄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5、被告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长城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陈庆忠、被告段念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对被告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遵汇国用(2010)第54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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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4 |
3 |
(2016)云0102民初33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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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33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 当事人- 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 云南长城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红舰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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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3334号云南红舰工贸有限公司、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城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钱新宇、李树伟、: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云南红舰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垫款本金8000000元;2、被告云南红舰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6月2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前述垫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自2015年6月26日至2016年4月20日的逾期利息为1195999.97元)。3、被告云南红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邮寄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4、被告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长城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钱新宇、被告李树伟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云南红舰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对被告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遵汇国用(2010)第50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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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4 |
4 |
(2016)云0102民初33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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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33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 当事人- 昆明广霆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 云南长城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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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3336号昆明广霆钢材销售有限公司、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城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红、陈庆忠: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昆明广霆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垫款本金4553035.02元;2、被告昆明广霆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3月23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前述垫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自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4月20日的逾期利息为896903.34元)。3、被告昆明广霆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邮寄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4、被告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长城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陈庆忠、被告杨红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昆明广霆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对被告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遵汇国用(2008)第102、103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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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4 |
5 |
(2016)云0102民初33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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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33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 当事人- 云南东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 云南长城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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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3337号云南东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城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范文涛、段晓东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云南东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垫款本金8000000元;2、被告云南东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前述垫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20日的逾期利息为1504000元)。3、被告云南东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邮寄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4、被告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长城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范文涛、被告段晓东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云南东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对被告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遵汇国用(2010)第54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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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4 |
6 |
(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7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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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7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云南诚一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 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忠 段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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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783号云南诚一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你方及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忠、段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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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
7 |
(2017)粤0304民初152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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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52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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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5218号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庆忠、段念、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152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垫款本金2185036.68元及罚息(截至2017年5月11日罚息956136.36元,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罚息125304.75元;三、被告陈庆忠、被告段念、被告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xx市xx县xx镇xx园的99个墓穴(x排x-xx号、x排x-xx号、x排x-xx号,x区x排x-x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3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五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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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
8 |
(2016)云01民终2423号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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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终23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云南星长征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刘敏 云南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 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陈庆忠 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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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云01民终2324号上诉人云南星长征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刘敏、原审被告云南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忠、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民终2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一、维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607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即:“一、由被告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刘敏借款本金219000元;二、由被告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刘敏自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4月21日的利息;以2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刘敏自2015年4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刘敏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60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由被告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敏担保费1500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26.5元由上诉人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忠承担;财产保全费1838元由上诉人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忠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上诉人刘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51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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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4 |
9 |
(2016)云01民终2323号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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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终23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云南星长征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刘敏 天创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 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陈庆忠 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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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云01民终2323号上诉人云南星长征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刘敏、原审被告天创物流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忠、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民终2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一、维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607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即:“一、由被告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刘敏借款本金219000元;二、由被告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刘敏自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4月21日的利息;以2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刘敏自2015年4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刘敏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60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由被告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敏担保费1500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91元由上诉人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忠承担;财产保全费1814元由上诉人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忠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上诉人刘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51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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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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