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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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9100号原告四川红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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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910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红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陈建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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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9100号原告四川红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川0108民初9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红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6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从2018年5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3元,由被告陈建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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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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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9100号原告四川红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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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910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红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陈建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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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9100号原告四川红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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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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