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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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莲花、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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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11执100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莲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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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18-12-15 | 2020-08-13 |
2 |
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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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05执6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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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2018-09-05 | 2018-10-24 |
3 |
叶伟龙、蔡东晓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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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3606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叶伟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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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2018-06-27 | 2018-07-04 |
4 |
周华华、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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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1350号之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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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7-11-27 | 2017-12-31 |
5 |
鼎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沃尔驰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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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703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鼎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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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2017-11-24 | 2017-12-13 |
6 |
陈莲花与厦门玲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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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15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莲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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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17-11-23 | 2018-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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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贵参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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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4056号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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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30 | 2018-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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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丰、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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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9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孙国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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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07 | 2017-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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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林亚同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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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2604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上诉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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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03 | 2017-09-22 |
10 |
陈莲花、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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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保1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陈莲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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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17-06-30 | 2017-07-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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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205执641号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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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柯美贤、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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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民初47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郭要辉 当事人- 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柯美贤 林培坤 蔡东晓 林英圳 连文泉 林贵参 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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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美贤、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要辉与被告柯美贤、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柯美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要辉借款1963145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8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被告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柯美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柯美贤追偿;驳回原告郭要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10元,由原告郭要辉负担4527元,由被告柯美贤、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483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03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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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2 |
[裁判文书]柯美贤、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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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民初47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郭要辉 被告- 林贵参 蔡东晓 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连文泉 林培坤 林英圳 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柯美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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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柯美贤、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1-28柯美贤、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要辉与被告柯美贤、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柯美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要辉借款1963145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8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被告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柯美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柯美贤追偿;驳回原告郭要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10元,由原告郭要辉负担4527元,由被告柯美贤、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483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03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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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柯美贤、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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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郭要辉 被告- 林贵参 蔡东晓 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连文泉 林培坤 林英圳 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柯美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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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柯美贤、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8-27柯美贤、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要辉与被告柯美贤、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柯美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75145元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以22751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其中自2016年8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日止,暂计至起诉日止为1001064元);被告柯美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被告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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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柯美贤、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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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郭要辉 当事人- 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柯美贤 林培坤 蔡东晓 林英圳 连文泉 林贵参 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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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美贤、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要辉与被告柯美贤、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柯美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75145元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以22751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其中自2016年8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日止,暂计至起诉日止为1001064元);被告柯美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被告林培坤、蔡东晓、林英圳、连文泉、林贵参、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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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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