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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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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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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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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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琳、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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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林伟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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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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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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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44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泽军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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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5民初445号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5民初4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027187元及利息54465.71元(1、377631.064元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25%)暂计至2021年11月18日止35576元;2、1237167.2元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3.85%)至2021年11月18日止14167.28元;3、412389元自2021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止,4722.43元),二项共计2081652.71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第三人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方为本案被告,本院已予以准许。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参与诉讼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9日14时30分在第133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院联系人:林泽军 电话:0755-86608174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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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2 |
(2022)粤0305民初4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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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44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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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民初445号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5民初4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027187元及利息54465.71元(1、377631.064元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25%)暂计至2021年11月18日止35576元;2、1237167.2元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3.85%)至2021年11月18日止14167.28元;3、412389元自2021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止,4722.43元),二项共计2081652.71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第三人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方为本案被告,本院已予以准许。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参与诉讼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9日14时30分在第133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林泽军电话:0755-8660817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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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3 |
(2022)粤0305民初4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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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44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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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民初445号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5民初4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027187元及利息54465.71元(1、377631.064元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25%)暂计至2021年11月18日止35576元;2、1237167.2元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3.85%)至2021年11月18日止14167.28元;3、412389元自2021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止,4722.43元),二项共计2081652.71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方为本案被告,本院已予以准许。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参与诉讼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9日14时30分在第133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林泽军电话:0755-8660817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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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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