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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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梨市监罚字2019【37】号 |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梨市监罚字〔2019〕第37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梨树县孤家子镇宿家切面加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20393MA159JUPX5; 住所:吉林省梨树县孤家子镇新鲜分场委一组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5日对梨树县孤家子镇宿家切面加工部进行检查,该加工部位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电塔街八委五组,院内有面条加工间一间,加工间内有和面机1台、面粉5袋,加工间外面有冷库一间,冷库内摆放已经加工好的切面58袋,现场未能提供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执法人员已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进行查封扣押,梨市监行强字{2019}0400073号。 经查:梨树县孤家子镇宿家切面加工部于2019年2月18日开始经营,经营项目为生产加工切面。据当事人交代;加工切面所使用的面条机为宿子仁购买的二手面条机,于2019年2月份在孤家子镇一名绰号“老毕”的人手里花了8000元购买的,在使用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故障,在执法人员检查的前几天宿子仁将面条机退还给“老毕”了,共计退款6500元。加工切面所使用的面粉是从八面城镇青城粮油商店购进的,该加工部从开始加工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共加工切面20000斤,每斤切面成本1.5元,每斤切面售价1.69元,加工出来的切面部分销售到孤家子镇百汇元超市及开鑫超市,其余都是一些商家上门取货。该加工部未办理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案发后当事人通过粘贴公告方式进行召回,召回期限为30日,期满后未召回已售出的切面。该案违法所得3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三)宿子仁经营的宿家切面加工部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经营的具体事实.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查封违法生产切面的设备及原材料; (五)场所、设施、财务清单一份,证明查封违法生产切面的设备及原材料的数量; (六)百汇元蔬菜水果超市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销售途径; (七)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八)召回期限结束后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再次加工切面以及召回已售出切面的事实; (八)照片十张;证明当事人召回食品及违法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19年 8月 8 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以梨市监听告字[2019] 第 37 号的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 案件定性、自由裁量的理由、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在市场外开办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的,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持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小作坊许可,持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无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食品安全无小事,安全保障是大事。我局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未经许可违法经营食品摊床并制售切面,很难保证食品安全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规定,该案违法所得3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 二、没收违法生产设备和面机一台、面粉五袋及切面五十八袋; 三、罚款人民币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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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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