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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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应泽、敖丁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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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4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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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8 | 2019-11-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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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初3194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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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19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曲靖市马龙区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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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194号敖丁妹:原告深圳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应泽、敖丁妹、第三人曲靖市马龙区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应泽、敖丁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曲靖市马龙区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在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907号裁决书第一、二、三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应泽、敖丁妹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曲靖市马龙区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二、被告陈应泽、敖丁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深圳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7万元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应泽、敖丁妹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曲靖市马龙区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深圳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陈应泽持有的曲靖市马龙区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为530321201609260002)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陈应泽在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向曲靖市马龙区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621.9元,由被告陈应泽、敖丁妹负担,原告深圳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334621.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应泽、敖丁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34621.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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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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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194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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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1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曲靖市马龙区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陈应泽 敖丁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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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194号敖丁妹:原告深圳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应泽、敖丁妹、第三人曲靖市马龙区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3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中止审理。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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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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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194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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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1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曲靖市马龙区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陈应泽 敖丁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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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194号敖丁妹:原告深圳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应泽、敖丁妹、第三人曲靖市马龙区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3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中止审理。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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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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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1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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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1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曲靖市马龙区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陈应泽 敖丁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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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应泽、敖丁妹:原告深圳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应泽、敖丁妹及第三人曲靖市马龙区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就本案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七月二十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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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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