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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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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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5民初21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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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3-31 |
2 |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守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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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5财保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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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1-12 |
3 |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小额诉讼程序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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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5民初72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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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4 |
4 |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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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5民初72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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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4 |
5 |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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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5民初72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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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24 |
6 |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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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5民初72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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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24 |
7 |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守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小额诉讼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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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5民初72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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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17 |
8 |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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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5民初68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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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17 |
9 |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祥军借用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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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5财保1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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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17 |
10 |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璋借用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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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5财保1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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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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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235民初59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春 周平 邹玲 重庆渝北华地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华川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北山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地御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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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云阳县人民法院 | - | 2018-09-29 |
2 | (2018)渝0235民初59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春 周平 邹玲 重庆渝北华地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华川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北山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地御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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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云阳县人民法院 | - | 2018-09-29 |
3 | (2018)渝0235民初59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春 周平 邹玲 重庆渝北华地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华川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北山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地御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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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云阳县人民法院 | - | 2018-09-29 |
4 | (2018)渝0235民初59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龙海 江秀碧 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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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云阳县人民法院 | - | 2018-09-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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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235民初38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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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民初38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云阳县云安镇下凼子湾号胡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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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5民初3857号重庆市云阳县云安镇下凼子湾3号胡彬: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胡彬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截止2018年12月20日欠息890.76元;2、判决被告胡彬立即支付2018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年利率5.529%上浮50%计算的罚息,利随本清;3、判决被告胡彬立即支付2018年12月21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以应付利息890.76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年利率5.529%上浮50%计算的复利,利随本清;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胡彬负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审理。你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二○一九年十月十日前。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二○一九年十月十日十时在云阳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09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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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2 |
(2018)渝0235民初51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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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51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龙海 江秀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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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5民初5199号龙海、江秀碧、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龙海、江秀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35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82569.44元、复利15303.91元;二、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422976.9971元;三、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28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以应付利息82569.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计算的复利;四、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0元;五、被告龙海、江秀碧对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9223.00元,由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龙海、江秀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29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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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3 |
(2018)渝0113民初134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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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134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伟 被告- 贵州华酿投资有限公司 柯华荣 陈振华 孔德余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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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3民初13458号陈振华、孔德余:本院受理陈伟诉贵州华酿投资有限公司、柯华荣、陈振华、孔德余、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原公告定于2019年4月15日9:30开庭审理,现因原告陈伟变更诉讼请求(诉请四被告偿还原告4754550.0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及案件受理费23932元及经济损失10万元),需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本案定于2019年4月26日9:3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23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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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4 |
(2018)渝0235民初59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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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59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龙海 江秀碧 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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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5民初5932号龙海、江秀碧、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海、江秀碧、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35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0元、支付利息370436.41元、支付复利17808.98元(利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二、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8月1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年利率10.005%上浮50%计算的罚息,利随本清;三、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8月15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以应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借款年利率10.005%上浮50%计算的复利,利随本清;四、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0元;五、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工业园区A区,产权证号310房地证2015字第09308号)在上述一至四项债务范围内享有抵押权,经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龙海、江秀碧对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0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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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5 |
(2018)渝0235民初51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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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51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龙海 江秀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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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235民初5199号龙海、江秀碧、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龙海、江秀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利息82569.44元、复利15303.91元;2.判令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的罚息422976.9971元;3.判令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2017年9月28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以应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上浮50%计算的复利,利随本清;4.判令被告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律师费6000元;5.判令被告龙海、江秀碧对上述1-4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十时在云阳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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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6 |
(2018)渝0235民初59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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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59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春 周平 邹玲 重庆渝北华地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华川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北山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地御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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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5民初5933号林春: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周平、邹玲、重庆渝北华地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云南华川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北山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地御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235民初59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9.29上传日期:2018.9.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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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
7 |
(2018)渝0235民初59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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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59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龙海 江秀碧 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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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5民初5932号龙海、江秀碧、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9月17日上传日期:2018年9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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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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