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瑞地税稽罚〔2016〕60008号 | 市地税局 |
经我局(所)2016年09月19日至2016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2013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2013年度账面营业收入2869446.06元,利润总额119229.39元,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19229.39元,经检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32.81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81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119262.2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9815.55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9807.3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20元。2.2014年度账面营业收入9639064.51元,利润总额297007.30元,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97056.82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4264.21元,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4852.84元,实缴企业所得税59411.37元。经检查2014年度全年平均从业人数340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不予减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852.84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14861.04的行为,处以所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计8173.57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173.5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瑞安市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瑞安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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