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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米商业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太子路海上世界明华轮三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
    • 法院公告 7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1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商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卢励明,张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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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392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张经平
    卢励明
    深圳市商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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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4-20 2021-04-28
    2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明仕进出口有限公司、邓铭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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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074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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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0-12-29
    3

    付玉亮、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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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3568、14105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申请执行人-付玉亮
    郑夏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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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0-12-21
    4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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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3568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付玉亮
    郑夏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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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0-12-21
    5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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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特1073、1074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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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02
    6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衡集群进出口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衡集群进出口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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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129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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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5-21 2020-07-01
    7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叶韶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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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民初166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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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8-14 2019-11-29
    8

    广东中衡集群进出口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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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15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中衡集群进出口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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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12 2020-06-01
    9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天津顺通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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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执69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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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4-04 2019-05-30
    10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南京维斯纳商贸有限公司、罗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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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民初119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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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1-10 2019-12-11

    法院公告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云浮云安不动产权第000282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 叶韶华 黄永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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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72 2020-08-23
    2 (2020)粤0305民初567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中矿进出口有限公司 彭水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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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13 2020-06-14
    3 (2018)粤0305民初166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明仕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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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11 2019-11-10
    4 (2018)粤0305民初166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韶华 黄永皇 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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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94 2019-09-01
    5 (2018)粤0305民初166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明仕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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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35 2019-05-16
    6 (2018)粤0305民初166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韶华 黄永皇 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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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77 2019-04-11
    7 (2018)粤0305民初119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维斯纳商贸有限公司 罗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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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执22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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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3923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商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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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商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经平:申请执行人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39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2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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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2

    (2020)粤0305民初224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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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246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展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周松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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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464号上海展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周松强: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周松强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2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上海展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066198.68元及利息、逾期费(利息、逾期费以1066198.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松强对被告上海展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展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9.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展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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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3

    (2021)粤0305执851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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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851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百宜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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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514号深圳市百宜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32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5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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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7
    4

    (2021)粤0305执771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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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771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厦门中矿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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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715号厦门中矿进出口有限公司、彭水专:申请执行人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56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7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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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4
    5

    (2021)粤0305执86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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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86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付玉亮 被告-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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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66号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付玉亮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0]1215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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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2
    6

    (2020)粤0305执195号公告网拍事项告知书(二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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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9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韶华 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 黄永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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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95号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叶韶华、黄永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叶韶华、黄永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95号之一网拍事项告知书。该网拍事项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叶韶华、黄永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0)粤0305执1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永皇名下位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碧桂园•城市花园汇景苑五街13号楼18座第四层402号房的房产[产权证号:粤(2019)云浮云安不动产权第0002823号]以清偿债务。上述财产将在淘宝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拍卖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10时至2021年1月2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本次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326179.28元。你们可上网查看拍卖过程或依法参加拍卖。本院司法拍卖的网址:http://sf.taobao.com/0755/06。本次拍卖我院委托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服务工作,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收费细则如下:1.每个标的收取成交价格1%的费用作为基本拍辅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单宗案件收取费用不超过300000元;2.已上拍标的撤拍后,以一拍起拍价作为标准计算收取10%的拍辅费用,每件最低收取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3.二拍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辅费的基础上加收取500元;4.变卖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辅费的基础上加收取1000元(与二拍加收取费用不重复加收取);5.以物抵债类标的,按照以物抵债价格计收拍辅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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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5
    7

    (2020)粤0305执195号公告二拍网拍事项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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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9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韶华 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 黄永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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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95号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叶韶华、黄永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叶韶华、黄永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95号之一网拍事项告知书。该网拍事项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叶韶华、黄永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0)粤0305执1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永皇名下位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碧桂园•城市花园汇景苑五街13号楼18座第四层402号房的房产[产权证号:粤(2019)云浮云安不动产权第0002823号]以清偿债务。上述财产将在淘宝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拍卖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10时至2021年12月2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本次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326179.28元。你们可上网查看拍卖过程或依法参加拍卖。本院司法拍卖的网址:http://sf.taobao.com/0755/06。本次拍卖我院委托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服务工作,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收费细则如下:1.每个标的收取成交价格1%的费用作为基本拍辅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单宗案件收取费用不超过300000元;2.已上拍标的撤拍后,以一拍起拍价作为标准计算收取10%的拍辅费用,每件最低收取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3.二拍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辅费的基础上加收取500元;4.变卖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辅费的基础上加收取1000元(与二拍加收取费用不重复加收取);5.以物抵债类标的,按照以物抵债价格计收拍辅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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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1
    8

    (2020)粤0305执195号公告网拍事项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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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9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韶华 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 黄永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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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95号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叶韶华、黄永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叶韶华、黄永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95号网拍事项告知书。该网拍事项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叶韶华、黄永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0)粤0305执1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永皇名下位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碧桂园•城市花园汇景苑五街13号楼18座第四层402号房的房产[产权证号:粤(2019)云浮云安不动产权第0002823号]以清偿债务。上述财产将在淘宝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拍卖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10时至2020年12月2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你们可上网查看拍卖过程或依法参加拍卖。本院司法拍卖的网址:HYPERLINK"http://sf.taobao.com/0755/06"http://sf.taobao.com/0755/06。本次拍卖我院委托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服务工作,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收费细则如下:1.每个标的收取成交价格1%的费用作为基本拍辅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单宗案件收取费用不超过300000元;2.已上拍标的撤拍后,以一拍起拍价作为标准计算收取10%的拍辅费用,每件最低收取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3.二拍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辅费的基础上加收取500元;4.变卖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辅费的基础上加收取1000元(与二拍加收取费用不重复加收取);5.以物抵债类标的,按照以物抵债价格计收拍辅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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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8
    9

    (2020)粤0305民初56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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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567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中矿进出口有限公司 彭水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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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677号彭水专: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中矿进出口有限公司、彭水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5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中矿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09258.50元及手续费、逾期费(手续费、逾期费以109258.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厦门中矿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00元;三、被告彭水专对被告厦门中矿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中矿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2.20元,由被告厦门中矿进出口有限公司、彭水专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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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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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56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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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567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厦门中矿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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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677号彭水专: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中矿进出口有限公司、彭水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5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中矿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09258.50元及手续费、逾期费(手续费、逾期费以109258.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厦门中矿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00元;三、被告彭水专对被告厦门中矿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中矿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2.20元,由被告厦门中矿进出口有限公司、彭水专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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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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