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穗番工商处字[2019]2793号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子荷金属矿产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078448702K地址(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278号86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尤子荷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2019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278号8615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2018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为进一步查明其违法事实,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3年10月09日,未按法定时限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7月9日在广州日报刊登《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至2018年10月9日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补报并向社会公示2017年度报告。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于2019年7月5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本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管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等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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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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