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绍市自然资规(虞)罚字[2021]第2000057号 |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自然资规(虞)罚〔2021〕57号当事人:浙江永恒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永祥身份证:330411********4637地址:上虞区谢塘镇东联村案由: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我局于2021年3月26日对浙江永恒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4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谢塘镇东联村堆填土,至查处时,已堆土占地共计7377平方米。对照谢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为园地,不符合谢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照土地利用现状,该地块为果园。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021年5月28日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一份,承认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2、2021年3月29日现场照片两份。3、2021年3月29日现场勘测笔录一份。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意见表、土地利用现状审查意见书各一份。5、浙江永恒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堆土地块二勘界报告一份。我局己于2021年6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告知,当事人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辨和听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377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拾肆万柒仟伍佰肆拾元整(147540元)。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区便民服务中心非税窗口(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一路8号,账户: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中信银行7334110195900000624)缴清罚款。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两份,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7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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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5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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