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王建成与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林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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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148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建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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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1-01-01 |
| 2 |
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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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133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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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1-04-02 |
| 3 |
福建省晋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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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2168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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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1-04-08 |
| 4 |
福建省晋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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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2167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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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1-04-08 |
| 5 |
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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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执1433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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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19-12-27 |
| 6 |
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与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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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1356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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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21-04-02 |
| 7 |
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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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3民终157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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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19-12-17 |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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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执异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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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20-11-19 |
| 9 |
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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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512执213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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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8-19 | 2019-12-27 |
| 10 |
福建省晋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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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500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福建省晋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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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10-10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晋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 厦门大自然纸业有限公司 林万星 林世旺 李莉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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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1 | 2019-05-05 |
| 2 | -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晋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 厦门大自然纸业有限公司 林万星 林世旺 李莉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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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1 | 2019-05-05 |
| 3 | (2017)粤0512民初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鑫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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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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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7-09-10 |
| 4 | (2017)粤0512民初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鑫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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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7-09-10 |
| 5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鑫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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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7-03-30 |
| 6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鑫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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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7-03-30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津0116执143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5 | 详情 |
| 2 | (2018)粤2071执16208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11 | 详情 |
| 3 | (2018)浙0602执1237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1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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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4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庄金龙 被告- 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林万星 林世旺 蔡秀最 李莉彬 厦门大自然纸业有限公司 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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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7)闽0582民初5434号原告庄金龙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林万星、林世旺、蔡秀最、李莉彬、厦门大自然纸业有限公司、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林万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金龙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厦门大自然纸业有限公司、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林世旺、蔡秀最、李莉彬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林万星、厦门大自然纸业有限公司、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林万星、厦门大自然纸业有限公司、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承担。林世旺、李莉彬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蔡秀最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林世旺、李莉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蔡秀最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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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
| 2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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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4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庄金龙 被告- 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林万星 林世旺 蔡秀最 李莉彬 厦门大自然纸业有限公司 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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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7)闽0582民初5434号原告庄金龙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林万星、林世旺、蔡秀最、李莉彬、厦门大自然纸业有限公司、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林万星、蔡秀最提供的答辩状。林世旺、李莉彬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蔡秀最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林世旺、李莉彬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蔡秀最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至2018年9月3日,本院定于2018年9月6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如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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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
| 3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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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4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庄金龙 被告- 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林万星 林世旺 蔡秀最 李莉彬 厦门大自然纸业有限公司 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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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7)闽0582民初5434号原告庄金龙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林万星、林世旺、蔡秀最、李莉彬、厦门大自然纸业有限公司、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林万星、林世旺向原告借款5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林万星与蔡秀最系夫妻关系,林世旺与李莉彬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蔡秀最、李莉彬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大自然纸业有限公司、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民间分别为借款发生时与现任公司股东,应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林万星、林世旺、蔡秀最、李莉彬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厦门大自然纸业有限公司、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林万星、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副本。林世旺、李莉彬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蔡秀最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林世旺、李莉彬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蔡秀最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至2018年3月5日,本院定于2018年3月9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如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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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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