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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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思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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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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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思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徐大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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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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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罗月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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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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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罗月华、张新锋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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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增资纠纷 |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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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莱通共创投资管理中心、深圳市万欣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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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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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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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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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6330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一德兴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德兴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孙思惠 被告- 深圳市一德兴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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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7民初6330号 深圳市一德兴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一德兴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633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提供自2012年07月04日成立至今的章程(含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纳税申报表)供原告查阅、复制;二、请求判令被告提供自2012年07月04日成立至今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往来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表、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其他辅助性账簿、年度汇算清缴报告、审计报告等)供原告复制、查阅;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8日16时0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孙思惠 电话:0755-84826117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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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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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63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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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6330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一德兴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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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6330号深圳市一德兴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一德兴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633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提供自2012年07月04日成立至今的章程(含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纳税申报表)供原告查阅、复制;二、请求判令被告提供自2012年07月04日成立至今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往来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表、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其他辅助性账簿、年度汇算清缴报告、审计报告等)供原告复制、查阅;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8日16时0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孙思惠电话:0755-8482611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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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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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2280号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一德兴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孙思惠 被告- 深圳市一德兴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林木雄 深圳一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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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7民初2280号 深圳一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林木雄、深圳市一德兴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一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林木雄、深圳市一德兴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228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0万元(实际赔偿数额以审计确定原告所受损失为准);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停止处置深圳市一德兴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不动产、土地、项目投资收益等):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0日09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新)(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孙思惠 电话:0755-84826117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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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4 |
(2022)粤0307民初22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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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2280号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德兴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一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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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2280号深圳一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林木雄、深圳市一德兴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一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林木雄、深圳市一德兴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228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0万元(实际赔偿数额以审计确定原告所受损失为准);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停止处置深圳市一德兴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不动产、土地、项目投资收益等):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0日09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新)(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孙思惠电话:0755-8482611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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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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