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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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林雁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昌健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俊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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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辖终6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林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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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26 |
2 |
上诉人林雁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昌健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俊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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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辖终6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林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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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26 |
3 |
上诉人林雁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昌健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俊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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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辖终6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林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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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26 |
4 |
何俊飞与中山市昌健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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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132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何俊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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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09-17 |
5 |
何俊飞与中山市昌健药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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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1324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何俊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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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6-13 | 2020-04-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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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执保269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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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269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昌健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林雁 何俊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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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昌健药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何俊飞、林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19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19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何俊飞的银行存款2738152.78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二、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19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何俊飞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银通路34号一层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71681号]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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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2 |
(2021)粤2071执保2693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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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269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昌健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林雁 何俊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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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昌健药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何俊飞、林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19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19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何俊飞的银行存款8758222.23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二、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19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何俊飞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银通路32号二至顶层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73230号]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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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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