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佛山市恒美钢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兴鑫隆不锈钢有限公司、黎添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606民初151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恒美钢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2-14 | 2018-11-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7)粤0606民初15144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606民初151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恒美钢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兴鑫隆不锈钢有限公司 黎添武 邹春燕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兴鑫隆不锈钢有限公司、黎添武、邹春燕: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恒美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兴鑫隆不锈钢有限公司、黎添武、邹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兴鑫隆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黎添武向原告支付货款1749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22.8元(暂计至2017年9月15日),合计176262.8元。2.判令被告邹春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小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国明、人民陪审员欧树玲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欧淑妹担任记录,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一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7-10-19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