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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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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路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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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公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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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404民初12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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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民初12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何新辉 被告- 李伟杰 深圳市伟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子曦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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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1274号李子曦(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5****6758):本院受理原告何新辉与被告李伟杰,深圳市伟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子曦,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4民初127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75165.6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的逾期利息,以75165.68元为本金,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起诉时暂计为1327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延期材料租赁费8262元、材料损坏、丢失赔偿款4074元,共计12336元;4、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以上合计共88828.6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1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陈德玉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广秀,曾芬玉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联系人:陈德玉、余德明联系电话:0756-7266979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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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4
    2

    (2019)粤0404民初1165号裁定公告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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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1165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经济合作联社 被告- 郑召明 樊瑞明 梁辉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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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1165号梁辉兆(4401261963****3053):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经济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召明、樊瑞明、梁辉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1165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经济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梁辉兆、郑召明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联系人:郭美玲、钟润华联系电话:0756-726654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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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5
    3

    (2019)粤0404民初1167号裁定公告(苏英才、吴金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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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1167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经济合作联社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 被告- 冯伟波 阮建文 苏英才 吴金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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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1167号苏英才(4404011969****1519)、吴金和(4404001970****1518):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经济合作联社诉被告冯伟波、阮建文、第三人苏英才、吴金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1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经济合作联社撤回对第三人苏英才、吴金和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郭美玲、钟润华联系电话:0756-726654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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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6
    4

    (2019)粤0404民初116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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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1166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经济合作联社 被告- 许志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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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1166号许志贤(4404011961****1516):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经济合作联社与被告许志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404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志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腾退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大小木乃山至八一大堤内的养殖围(对应测绘图编号为3号,四至坐标为X=2438190.188,Y=93854.966,X=2437949.310,Y=94350.259;X=2438092.889,Y=93804.834,X=2437854.241,Y=94308.913,面积为91.76亩);二、被告许志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支付占用费(计算方法:以91.76亩为基数,以每年每亩550元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算至被告许志贤腾退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经济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02元,由被告许志贤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郭美玲、钟润华联系电话:0756-7266544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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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6
    5

    (2019)粤0404民初1167号裁定公告(冯伟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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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1167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经济合作联社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 被告- 冯伟波 阮建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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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1167号冯伟波: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经济合作联社诉被告冯伟波、阮建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1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经济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冯伟波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郭美玲、钟润华联系电话:0756-726654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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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6
    6

    (2019)粤0404民初1166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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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1166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经济合作联社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 被告- 许志贤 苏英才 吴金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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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1166号苏英才(4404011969****1519)、吴金和(4404001970****1518):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经济合作联社诉被告许志贤、第三人苏英才、吴金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1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经济合作联社撤回对第三人苏英才、吴金和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郭美玲、钟润华联系电话:0756-726654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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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6
    7

    (2019)粤0404民初11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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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1167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经济合作联社 被告- 阮建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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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1167号阮建文(4404011968****1515):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经济合作联社与被告阮建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404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阮建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腾退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大小木乃山至八一大堤内的养殖围(对应测绘图编号为15号,四至坐标为X=2437657.198,Y=94206.929,X=2437488.270,Y=94556.881;X=2437475.948,Y=94107.961,X=2437306.818,Y=94460.378,面积为119.26亩);二、被告阮建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支付占用费(计算方法:以119.26亩为基数,以每年每亩550元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算至被告许志贤腾退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经济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34元,由被告阮建文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郭美玲、钟润华联系电话:0756-7266544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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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6
    8

    (2019)粤0404民初1163号黄建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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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1163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经济合作联社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 被告- 黄建辉 苏英财 吴金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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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1163号黄建辉: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经济合作联社、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黄建辉、第三人苏英财、吴金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1163号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主要内容:1、判令被告腾退原告所有的木乃养殖围1号围269.15亩,并支付原告占用费308401元(暂计,实际计算至腾退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1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于金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世伟、覃昌谋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2019年9月9日联系人:黄峰电话:7266982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西湖城区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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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9
    9

    (2019)粤0404民初11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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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1165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经济合作联社 被告- 郑召明 樊瑞明 梁辉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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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1165号郑召明(4404011968****1514)、梁辉兆(4401261963****3053):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经济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召明、樊瑞明、梁辉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1165号案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11月5日15: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郭美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炜、吴彦玲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联系人:钟润华联系电话:0756-7266544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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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5
    10

    (2019)粤0404民初11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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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1165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经济合作联社 被告- 郑召明 樊瑞明 梁辉兆 苏英才 吴金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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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1165号郑召明(4404011968****1514)、梁辉兆(4401261963****3053)、苏英才(4404011969****1519)、吴金和(4404001970****1518):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经济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召明、樊瑞明、梁辉兆,第三人苏英才、吴金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1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民委员会、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经济合作联社撤回对第三人苏英才、吴金和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联系人:郭美玲、钟润华联系电话:0756-726654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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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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