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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隆胜

    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52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芮卫红、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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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芮卫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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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牛建毕与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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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牛建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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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庞开琴与杨文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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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庞开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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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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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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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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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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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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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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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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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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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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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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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重庆市璧山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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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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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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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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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渝0151执1167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12 详情
    2 (2020)渝0120执4505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17 详情
    3 (2017)渝0120执1910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5-12 详情
    4 (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0797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8-17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渝0120民初21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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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20民初2134号 -

    原告- 甘遐光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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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20民初2134号谭贤富:本院受理甘遐光诉你及杨文书、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20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文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甘遐光借款4300000元并从2015年5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被告谭贤富、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44元,由被告杨文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04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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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04
    2

    (2017)渝0120民初21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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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20民初21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甘遐光 被告- 何春 杨文书 谭贤富 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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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20民初2134号何春:本院受理甘遐光诉你及杨文书、谭贤富、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20民初21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遐光对被告何春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03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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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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